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經常會以轉賬、發(fā)紅包的方式來表達愛意。戀愛時轉賬是“你儂我儂”,分手后便成了“秋后算賬”。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錢款性質如何認定,分手了是否能夠要回呢?近期,武平法院審理一起財產糾紛案件,判決女方返還男方部分財產計20萬余元。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羅某與王某通過社交軟件認識,后互生好感,相約見面并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羅某通過轉賬方式向王某支付款項157筆,金額從4元至2萬元不等,且多次提出要求與王某登記結婚,對方均推脫未予同意。因此羅某認為對方心里沒有自己,于2022年2月提出結束戀愛關系。 分手后,羅某要求王某返還雙方戀愛期間的轉賬款項,但對方不同意,遂向武平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武平法院審理認為,或為表示好感,或為促進感情升華,一方為另一方支付日常生活消費,主動給予一些財物,符合人之常情。這種給付行為系無償?shù)模话悴恍枰邮苤Ц兜囊环截摀鷮Φ冉o付義務,在性質上屬于贈與合同。原被告在網上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羅某支付低于500元、餐飲服務及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如“520”“1314”等的轉賬行為)所產生的款項,應屬于贈與行為,對羅某要求王某償還該部分財物不予支持。 羅某多次向王某提出登記結婚,可以認定羅某向王某支付大量錢財是建立在雙方之間感情能繼續(xù)往下發(fā)展直至結婚可能的基礎之上,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由此,雙方當事人結束戀愛關系后,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羅某要求返還財物符合法律規(guī)定,酌定由王某返還羅某20萬余元,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羅某要求王某支付借款產生的利息總計人民幣1萬余元,但僅提供雙方之間的轉賬憑證,未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證據(jù)來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從雙方的聊天記錄看,王某也未曾向羅某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無法認定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故羅某的該項主張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武平法院判決女方返還男方部分財產計20萬余元。 編輯:陳榮香 審核:林向榮 終審:鐘曉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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