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欠費不繳會怎樣?”“不繳費也沒什么影響,開走就沒事了?”很多車主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甚至有些車主停車后故意拖欠停車費用。近日,武平法院審結一起因停車費引發(fā)的糾紛,判決劉某支付給武平某公司停車費3500余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案情回顧 武平某公司為某停車場的運營方,對外開展經營性停車服務,按政府指導價進行收費。自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周邊居民劉某經常在該停車場駐停車輛,且駐停時間較長,最久一次甚至連續(xù)停放近兩個月,存在經常性逃單行為。 武平某公司曾多次溝通尋求劉某補繳停車費用,并向其說明利害關系,但劉某拒絕補繳。武平某公司無奈之下訴至武平法院。 法院審理 武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武平某公司依法取得某停車場的管理和經營權,投資建設臨時停車位智能管理系統(tǒng),并安裝相應設施設備。其收費標準已向社會公示,且在臨時停車區(qū)域顯著位置設置收費公示標牌。 劉某在明知停車收費的情況下,在停車位上泊車。根據雙方締結及履行合同的行為特征,應當認定雙方就武平某公司將臨時停車位提供給劉某,由劉某按照停放時間支付停車費的事項達成一致協(xié)議,雙方事實上建立了場地租賃合同關系。劉某在享受停車利益后,理應承擔按相應的停車費標準支付停車費的民事責任。 綜上,武平法院判決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給武平某公司停車費3596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提醒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誠實信用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一項以道德為內核而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guī)范。
停車費欠繳,或許是不經意之舉,卻違反了契約精神。車主可以針對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停車收費方式。如果發(fā)現(xiàn)欠費請及時繳納,不能因小失大,避免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編輯:陳榮香 審核:林向榮 終審:鐘曉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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