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出于種種原因,經常出現(xiàn)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名義借款人出面借錢并在借條上簽字,而實際使用借款的卻另有其人,此種情形下,應該由誰承擔還款責任?近日,武平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借款人歸還借款。 案情回顧 2015年7月,老廖向何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同日,何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轉入老廖賬戶。借款后,老廖胞弟小廖向何某代為歸還借款利息6.9萬元,此后未再按約定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何某于2018年11月、2019年間和2023年間通過微信聯(lián)系老廖,要求歸還借款。老廖以借款是小廖所用,會催弟弟還款為由,未歸還借款。于是,何某不得已將老廖訴至武平法院。 法院審理 武平法院審理認為,老廖向何某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何某也按約定向老廖賬戶轉賬,可以認定是何某與老廖形成借款合同。老廖借款后是否交第三人使用,這是老廖在借款使用上的問題,不影響認定何某與老廖借款合同成立。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老廖讓第三人小廖歸還其向何某的借款本息,小廖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老廖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遂依法判決由老廖歸還何某尚欠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即使雙方關系再密切,也應對借名借款秉持謹慎態(tài)度,充分考慮借名借款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如果確定要以自己名義幫他人借款,最好與出借人、實際借款人簽訂三方協(xié)議,或者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存在,并保留好證據。 編輯:陳榮香 審核:林向榮 終審:鐘曉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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